由于试管婴儿的出现触碰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底线,因此引发了非常多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人工生殖子女是否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性婚姻是否有生育权、人工生殖下丈夫是否有权反悔等等。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婚姻是家庭和生育的基础。这种模式下通过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孩子,由于其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的统一性,保障了以其血缘为纽带的模式稳定性。而人工生殖则打破了这一自然规则。
一是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分别为同源人工授精和异源人工授精。同源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人工的方式使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捐卵子经医疗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于精子来源于丈夫,所以子女所携带的遗传物质完全来自于父母,这种方式与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异源人工授精,指精子来源于捐精者,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孩子,只与母亲有血缘关系,而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是否应视为婚生子女,法律界存在着一定争议。
二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这种技术是将母亲的捐卵子取出,在体外与经过优选的精子受精,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回母体子宫内。根据精子和捐卵子的来源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指捐卵子来自妻子,精子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妻卵供精体外受精”。二是指精子来自丈夫,捐卵子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夫精供卵体外受精”。三是指精子和捐卵子都来自捐赠者,这种叫做“供精供卵体外受精”。
以上三种体外受精方式,前两种方式出生的子女,其所携带的遗传物质有一半来源于父母,另一半来源于第三方。第三种方式其子女的遗传物质则全部源自于第三方。也就是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与社会学父母发生了分离。这种人工生殖方式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存在争议比较多,其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对于异源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最多可以有两个父亲和两个母亲,即生物学父亲和社会学父亲,生物学母亲和提供子宫的是孕育母亲。
对于法律意义上母亲的确定,大多数国家认同古罗马法的一条古老法则:“谁分娩谁为母”,建议我国也以此为原则,因为孕育母亲承担了怀孕分娩的全过程,并且是整个人工生殖活动的发起者。对于法律意义上父亲的确定,建议认定母亲的合法丈夫为孩子的父亲,即确认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这样认定的好处是:一是符合我国民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方虽然是子女的生物学父母亲,但是与子女并没有事实上的联系,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子女承担扶养的责任和义务,不合理也有失公平。二是符合人工生育子女的本意和初衷。
因此,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以及与父母的法律关系等,对人工生殖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有序和有效管理的同时,也为解决相关的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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