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闹剧往往以喜剧开始,以悲剧告终。根据《A城捐卵事件》改编的家庭伦理电视连续剧《生死劫》,上演了一个辅助生育与家庭社会伦理纠葛的故事:以一个女人的善意开始,以一个家庭的解体、一个女人的死亡与一个男人的锒铛入狱结束。
一切悲剧的爱恨情仇,都缘起一个卵子——袁牧野偶遇搭车的导游沙小修,夜里因汽车抛锚使得两人困在山里。沙小修与袁牧野发生了一夜情。沙小修被查出患乳腺癌,袁牧野给了沙小修不曾体验过的关爱与体贴,令她极为感动,她突发奇想,希望能为袁牧野夫妇捐献卵子,解决俩人不能生育的问题。
林禾怀孕后,意外发现捐卵不是盲供,于是围绕儿子壮壮的归属,一场生死劫就此上演。而《生死劫》一剧的播出,引发了社会大众对捐卵的法律、道德方面的深层思考。
捐卵不是捐钱捐物
无论是从生物学还是现代科技的角度,辅助生殖已经不是一个新课题,但以文学影视的形式集中表现,在中国却不多见。黑龙江省首例捐献卵子的公证发生在2003年4月。当年4月16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一刘姓妇女的体内植入另一妇女的卵子和其丈夫精子。据媒体报道,刘女士夫妇均已50多岁,几年前其独生子遭遇车祸身亡。而刘女士已经没有生育能力。考虑再三,他们决定通过“借卵”的方式孕育一个“亲生骨肉”。他们在外地找到了一位30岁左右的女子,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辅助生殖技术的全球普及,给生育障碍者以希望。近年来,国人也开始从最初的排斥过渡到主动的接纳。
所谓艺术源于生活。辅助生育治疗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无所不能。从技术上讲,目前人类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精子的捐赠者、卵子的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孩子的父母。 “人类对试管婴儿的成功案例始于1978年的英国,经过28年的摸索,技术上已经相当成熟,但涉及道德伦理、社会家庭的法律规范,一直困扰着我们。尤其是特别强调伦理规范,注重家庭的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的高主任说,“就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下称《规范》)而言,媒体报道的这个案例与剧中的情况一样,捐赠主体就没有捐赠资格。”
记者从《办法》与《规范》中发现,捐卵不是捐钱捐物,它不同于一般的公益行为:供体(捐赠卵子的主体)必须是正在进行辅助生殖治疗(供体必须是有生育障碍并正在进行辅助生殖治疗)的人,所捐赠的卵子因为关涉问题复杂,《办法》与《规范》对诸如沙小修之类的供体有严格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供卵源实际上有亲戚朋友捐赠、募集买卖金钱交易和辅助生殖治疗周期剩余卵子三个途径,但只有最后一种才合法。而剧中沙小修属于第一种情况。
卵子主人不是合法“母亲”
“非法渠道的‘善举’,也不受法律保护”,社会学者巩胜利说,“但我理解他们的无奈,中国没有一个很成规模的精子库,而寻找到一个卵子供体更不容易。因为卵子冷藏技术难度高于精子,卵子必须在排出的当天就决定捐赠,以提供给别人人工授精;加上一次促排卵需要花费1万元左右的费用,所以捐卵远比捐精要难。”
高主任向记者介绍了捐赠供体的程序:体检(主要查遗传病史、传染病史)——药物控制排卵周期——取卵——体外受精——胚胎培育——胚胎冷冻——植入子宫。虽然过程复杂,但技术上已相当成熟。“也就是说,技术上不成问题,问题往往出现于人们道德情感、家庭伦理之间的冲突”,高主任说。
“从社会伦理学讲,它带来的冲击与混沌不是几个阿拉伯数字可以形状的” ,学者巩胜利说,试管婴儿可以代替输卵管内受精,人造子宫可以代替母亲的子宫,无性繁殖(克隆)可以使单性生殖细胞自行发育成个体,使人类的生殖从空间和时间上超越了人体,导致了生殖过程与婚姻、伦理这些精神因素的分离,也使以自然生殖为基础的许多传统立法受到挑战。关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亲子关系的认定,已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空前的关注。
“沙小修只是壮壮生物学上的母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剧中的沙小修与林禾就是围绕谁是孩子母亲的问题,使矛盾逐步升级,并最终引发悲剧的,”高主任说,“从女性普遍的情感上说,她们都没有过错。”但是,还有一个原则被他们违背了——捐赠卵子与捐赠精子一样,必须是盲供,也就是说,联络两个女人的中间人必须是与双方没有任何关联的公益机构或其他第三者,而剧中的中间人袁牧野却是这样一种角色,他不但是受体(林禾)的丈夫,又是供体(沙小修)的情人。这样,频繁的夺子冲突引发最终的悲剧就成了必然。
“善意”也可能酿成恶果
“现代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由此带来的价值冲突也使传统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代生育技术确实为需要辅助生殖者提供了无数种可能。“然而,生育技术运用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是极其危险的。一旦普遍使用生育技术,并且用其来代替自然生殖过程,我们现在珍视的一些情感价值可能就要失去。”巩胜利说,“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优生立法,授权有关部门来确定什么样情况的夫妇应该禁止生育,什么样的人才能通过作为供体的精子和卵子,什么样的情况下妇女应该强迫中止妊娠以及什么样的人可以配对组合。”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刑、民法调整,亦跟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有极密切的联系。上世纪50年代,在美国伊利诺州的一个案例里,法院曾裁定,即使是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一名和赠与者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的妇女也犯有通奸罪。当今社会,曾被视为异端作为刑罚对象的人工生育技术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为法律所允许,但人工生育技术也提出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民法、刑法问题。
我国已发生多起辅助生殖后子女法律地位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作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这就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遗憾的是,在新修订《婚姻法》中,相应内容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
曾有学者指出:“技术远不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体系,它在体现技术判断的同时,也体现了价值判断,……技术是负荷着价值的。”简单拒绝、排斥技术固然不可取,但如果没有法律的积极跟进、规范与引导,剧中演绎的故事就可能被现实复制。
我们知道,尽管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办法与相关技术规范,但它还只是一个部门的条例,没有提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所以作用是有限的。法律应从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出发,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生育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优生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民刑法难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规范。“一方面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术对婚姻生育功能的弥补作用,另一方面应对人工生育技术的运用发挥引导和限制作用。”巩胜利说,只有这样,类似于沙小修之类的“善意”才不会结出“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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